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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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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
发布时间:2007-10-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但尚未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按照国家、省有关征用未利用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