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发布时间:2007-10-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二)不按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等事项进行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