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发布时间:2007-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