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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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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发布时间:2007-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