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发布时间:2007-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