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验收、变更核准

发布时间:2007-10-1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