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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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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发布时间:2007-10-12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