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1-09-30

登记号:QDCR-2021-0190002     文号:青海规〔2021〕2号


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1年9月30日



  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附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区(市)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我市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四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区(市)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创建申请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二)创建示范工作方案;

  (三)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向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第六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七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按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评估打分,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结果将在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集体研究,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审核。

  第九条  经农业农村部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  通过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但因名额限制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纳入国家级示范区储备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依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每3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对我市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接受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的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四条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负责对我市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生产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青岛市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