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渔业安全生产八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25

渔业安全生产事关渔民生命福祉、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青岛辖区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渔业安全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八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警促改,引导广大渔业从业者知敬畏、守法规,共同筑牢渔业安全生产坚固防线。

案例一:W某某进出渔港未报告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某渔港对鲁某渔7****船实施登船检查时,发现该船出港前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进出港报备记录不完整。经调查核实,该船经营人W某某对未按规定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结果】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对W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渔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道关口”,既是执法部门掌握船舶动态、精准监管的基础,也是保障船舶遇险时能被及时救援的重要前提。《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明确将此项义务法定化,W某某的案例充分彰显了“报备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态度,警示所有渔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杜绝侥幸心理。

案例二:某公司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8日,海警执法人员在办理S某某殴打他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的鲁某渔6****船存在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问题,随即依法将线索移交渔政执法部门。经调查,该船船长L某某及船舶所有人某公司负责人M某承认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船舶所有人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配齐配强职务船员是保障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核心前提,职务船员的专业技能直接关系到船舶操作、风险处置的规范性与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明确了渔业企业在船员配备中的主体责任,某公司因违规被罚,警示各类渔业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用人规定,坚决杜绝“带病”航行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案例三:L某某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日,渔政执法船在胶州湾海域日常巡查时,发现鲁某渔6****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经调查核实,船舶所有人L某某承认该船当日从某港出海返港休渔期间,未按要求配备足额职务船员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L某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无论是作业航行还是返港休整,渔船的船员配备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对船员配备的规范应贯穿于渔船航行的全流程,L某某因心存侥幸心理违规操作而被罚,充分说明渔业安全监管无死角,任何航行目的都不能成为违反安全规定的借口。

案例四:Z某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日,渔政执法船在胶州湾海域巡查时,发现鲁某渔6***船违规从事钓鱼活动。经核查,该船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际船上人员10人,存在私载超载行为;同时,船上人员临水作业时均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经调查,实际经营人Z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Z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渔业船舶的核载人数是基于船舶安全性能确定的刚性标准,超载会大幅降低船舶的稳性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遭遇风浪等突发情况,极易引发翻船、人员落水等安全事故。而救生衣是临水作业人员的“生命衣”,其规范穿着是抵御落水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Z某同时违反两项安全规定,既漠视自身责任,也无视他人生命安全。此案警示,渔业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从事载客活动,船员及乘客必须严格遵守载客限额和安全防护规定。

案例五:S某某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30日,渔政执法船在某渔区开展巡查时,对鲁某渔6****船实施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救生设备和必要消防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船舶所有人S某某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罚结果】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S某某作出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救生、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是渔船在海上遭遇险情时的“生命保障线”,其完整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着遇险人员的逃生概率和救援成功率。《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对安全设备的配备作出强制性规定,S某某因设备缺失被罚,提醒所有渔业从业者必须定期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补充,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案例六:S某某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3日,鲁某渔6****船在某海域作业期间,擅自关闭、屏蔽船上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执法人员通过北斗卫星监控平台及时发现该异常情况,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执法机构。经调查,船长S某某对擅自关闭、屏蔽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结果】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S某某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是渔业主管部门实现对渔船动态监管、远程预警和应急救援的“眼睛”和“耳朵”,擅自关闭、屏蔽此类设备,本质上是规避安全监管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使渔船自身失去安全保障,也给海上应急救援工作带来极大阻碍。S某某被处以5万元重罚,充分凸显了此类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警示从业者不得触碰安全监管“红线”。

案例七:Y某超过核定抗风等级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6日,山东省气象台发布大风黄色预警,明确要求辖区内所有渔船立即返港或就近择港避风。执法人员通过北斗监控平台监测发现,鲁某渔6****船在大风黄色预警持续期间,仍违规出海航行作业。经调查,船舶所有人Y某对超过核定抗风等级作业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罚结果】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Y某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气象预警信息是保障海上作业安全的“重要信号”,更是必须严格执行的“避险指令”。渔船的核定抗风等级是船舶安全航行的极限标准,超过该等级作业,船舶极易被风浪损毁,引发重大安全事故。Y某漠视气象预警、冒险出海,既是对自身生命的不负责任,也违反了渔业安全管理规定。此案强调,“气象预警即命令”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准则,所有渔船必须第一时间响应预警要求,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作业”。

案例八:某公司擅自拆卸安全通信导航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5日,某公司所属的鲁某渔6****、鲁某渔6****两艘船,擅自将船上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拆卸后存放于某渔港仓库内,随后两船擅自前往某海域作业。2022年10月8日,执法部门将该违法行为查获。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H某某对擅自拆卸监测设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结果】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某公司作出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读】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是渔业船舶的“标配”安全设施,其安装和正常运行是渔船合法航行作业的基本前提,擅自拆卸此类设备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反映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极度缺失。重罚彰显了执法部门对企业重大安全违规行为的从重惩戒态度,警示各类渔业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守设备管理规定。

以上八起案例涵盖了渔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处罚结果充分体现了青岛辖区渔业安全监管的严格性和严肃性。希望广大渔业从业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渔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全力守护海上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