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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内设机构
  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海洋开发和渔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海洋开发和渔业发展的专业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海岸带、海岛、内海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验收、变更。
  (三)负责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四)组织开展海洋和渔业经济、资源调查;组织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发布海洋预报和渔情预报,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等公益服务系统。
  (五)指导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水产种质资源管理和原、良种场的审核;组织实施海洋农牧化建设工程;组织管理近海和外海渔场捕捞和浅海、滩涂、内陆水域增养殖开发。
  (六)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监督实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期制度;负责渔业抢险救助、渔业安全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
  (七)指导水产苗种生产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饱和和防疫工作,指导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参与渔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和管理全市海洋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对全市渔港和管辖海域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海洋与渔业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听政、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纠纷。
  (九)拟定全市渔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及成果普及推广,指导海洋与渔业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监制©2004版权所有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青岛市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7-19层
电话:0532-85886981  传真:0532-85885692   邮编:266071